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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好了以后,并不能直接开展实验活动。其中在生物安全实验室中有一类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等级越高,从申请建设到实验室活动开展,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备案后,才可实施开展。
9月18日,国家科技教育司发布《关于组建第四届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过遴选,现组建第四届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46位专家组成,设顾问3人、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2人。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通知》表示,专家委员会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委托,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并对全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提供咨询意见。
主要包括下列事项的咨询评估论证:
一、病原微生物名录(目录);
二、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防护要求;
三、新发突发传染病病原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四、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五、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出入境生物安全风险及管理要求;
六、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